《2016年杭州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解读,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9-25 21:48:2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宅基地登记发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4〕105号),宅基地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证窗口领取);
(2)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应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证窗口领取);
(4)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
(5)宗地测绘资料和地籍调查表(当地国土资源所提供);
(6)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
(7)涉及继承、析产的,需提供合法证明;
(8)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中,可作为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的资料有: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建、改建的,以及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止,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已按相关规定处理且至今未扩建、改建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无权源宅基地证明》可作为确权发证的依据;
(2)1989-1991年宅基地初始登记资料,包括登记档案、土地使用证(至今未扩建、改建);
(3)历年来的有效用地批文:
①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至1998年12月31日止,按照“农民建房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审批的农民建房用地批文。
②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至2013年9月30日止,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民建房用地批文。
③2013年10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起至今,各镇、街道审批的农民建房用地批文。
●历史遗留的未经审批或超面积审批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在已出台的《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施意见》中,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分段分类进行处理:
(1)第一时段: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的宅基地,有多少确多少;
(2)第二时段: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为止占用的宅基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有多少确多少;
(3)第三时段: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补办条件,在经处理后,按建设用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4)第四时段: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补办条件,在经过处理后,按占用前地类补办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占用的是农用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5)第五时段:2015年3月27日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宅基地超面积部分如何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采取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位置在宗地图中用虚线标注的办法,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一定要符合“一户一宅”才能发证么?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中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
(2)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3)坚持依法自愿原则。
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且合计面积未超标准的,也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发证?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以下三种情况,可予以登记发证”: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住宅,且产权无异议,经住宅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杭政函〔2014〕76号)精神,在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和在接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农户到本镇(街道)范围内其他村调剂、购置旧房取得的宅基地,可予以确权发证。
●宅基地发证办理地点在哪?
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萧山分局负责,具体办理地点为各国土资源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