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残疾证如何办理,残疾人证有什么用(二)

发布时间:2016-09-25 22:08: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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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申请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补贴发放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二条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金融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四条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在本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筹集解决。

  第五章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县级残联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两项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人要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省、市、县三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9月中旬前报市(州)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市(州)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在9月底前将辖区内基础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贵安新区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由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统计、录入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查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各级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录入、统计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各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黔府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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