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佛山残疾证如何办理,残疾人证有什么用(二)

发布时间:2016-09-29 22:53:3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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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入全国各类大专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参加高等教育成人自学考试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由市、区管辖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免费办理图书馆读者证(包括借书证、阅览证、自修证等);在法定节假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可优惠半价购票。

  第十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地铁;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运动会、职业技能竞赛、文艺演出和体育集训,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当地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举行的各类体育比赛所获得的奖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应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结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残疾人重大节日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减收有关费用。残疾人需要办理公证事项,公证处对于行动不便的,实行预约上门办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就业)、职业技能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学培训机构等应当接收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未就业残疾人采取优先安排培训政策。培训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综合险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人员裁减时,一般不应裁减残疾人职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维护失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残疾职工就业,督促用人单位将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政府鼓励和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可行创业经营项目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范畴,并给予延长补贴至退休年龄,补贴标准参照人社部门规定,超出部分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三)符合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条件的残疾人,从2012年1月起由各区人社部门安排退管活动经费,逐步接收本区符合社会申办退休条件的退休残疾人员,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优先给予办理登记及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对于残疾人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第十九条 政府鼓励社会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经税务等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条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可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扶持。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外出乘坐汽车、轮船、火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小件辅助器具。候车、候船室应设置残疾人专座。

  第二十二条 大型公共设施、道路、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商场、宾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立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原有的残疾人优待标准高于本办法标准的可在当地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包括困难残疾人、困难精神病患者、贫困白内障患者、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是指持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8月16日起实施的《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佛府〔200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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