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10-02 22:48: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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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16年青海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青海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青海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的认定,决定开展重点保障对象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并就加强全省医疗救助能力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建立了重点保障对象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办法,即对患癌症、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的重点保障对象,扣除自费部分,在享受住院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3万元的,予以二次救助,救助上限每人每年3万元,救助标准为个人自付部分的50%。

  《意见》要求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提前预拨,定期结算,凭证入院,出院即报”的住院即时结算办法,实现救助关口前移,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作,不断衔接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无钱入院导致的看病难问题。近年来,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救助覆盖面已从城乡低保对象等传统民政对象扩大到了普通城乡居民,救助政策城乡统一,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在完善全省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城乡居民医疗难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4月16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了《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切实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充分保障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据了解,此次《办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之一,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确保救急解难、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有关费用,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额度资金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为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细化我省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社会救助体系,10月28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健全完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救急难”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意见》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研究确定全省不同地区相对一致的标准,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提出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筹、程序统一、标准一致,并将制定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规定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临时救助范围将覆盖全体城乡居民;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

  全体城乡居民纳入临时救助

  据了解,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以下几种类型: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同时,也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

  合理救助标准计算办法设定

  据了解,为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合理原则,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明确规定我省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即: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并且要求,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并确定了最高2万元的救助上限。

  审核审批增设应急救助程序

  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临时救助在常规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同时,增设了应急救助程序。

  据了解,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包括:

  ●申请:困难家庭享受临时救助需事先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上,各地应按相关规定分别组织批准。全面推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又增两种临时救助实现方式

  据了解,目前,我省现有的临时救助制度只有发放临时救助金这一种实现方式,而此次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中增加了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两种方式,并对发放实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转介服务的形式作了规定。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食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

  四项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建立

  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明确了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的四项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临时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以实现临时救助对象发现无“死角”。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增加临时救助的整体合力。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对象的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明确规定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主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对各地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应按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的20%安排当年的临时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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