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10-02 23:15: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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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16年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确立了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原则;其中,公民遇到“天灾人祸”等急难变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向民政等部门求助被写入《办法》。今后,如何以法治方式守住民生底线,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作了详细解读。

  有急难可申请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性救助。

  “他们不是传统救助范围内的低保、特困供养等贫困供养人群,但确实陷入了极大困境,今后就能获得及时救助,而且要提供方便快捷、简化流程的救助。”侯学元说,针对这部分人群,要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施救的长效机制,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事实上,今年7月,省内已有5个设区市和其他设区市的10个县(市、区)试点“救急难”。

  11月,南京高淳区地方媒体报道了一则“每天都生活在希望中的19岁白血病青年”的新闻。当地民政部门迅速跟踪,找到了淳溪镇南塘村的19岁学生吴浩楠。吴浩楠今年4月突然查出患有白血病,住院5个多月花费31.4万元,医保报销后还要自己负担20.23万元,后期的治疗也是一笔大额费用。针对这一情况,民政部门为他家申请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并和区慈善总会对接,争取慈善医疗救助。

  侯学元表示,救急难应当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倡导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并举,充分整合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托底政策,并与“110”、“12345”等系统联动,形成困难群众紧急救助机制,缓解突发变故给群众正常生活带来的冲击。

  救助不再分“城乡”

  新《办法》对社会救助的提法不再出现“城乡”之差。侯学元解释说,《办法》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对各项救助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救助方式、资金渠道等,均作了城乡统一的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上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统一城乡和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全省城乡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36元和464元,城乡标准之比降低到1.16:1,远低于城乡居民收入之比。苏南5市的低保标准已实现了城乡并轨,苏中、苏北大部分地区低保标准的城乡差距仍客观存在。规划到2020年,我省将以县为单位基本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一体化。届时,救助保障不再分“城乡”。

  侯学元说,目前的救助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如救助政策“碎片化”、救助对象认定手段不完备、对身陷急难的困难群众救助网络不健全等。对此,需要用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此次《办法》的实施,能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社会救助关键词

  救助对象上,该办法规定主要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或其他列入特殊救助的困难群众。

  公开内容上,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病种或残疾等级、近亲属中是否有救助经办人员或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干部、救助金额等按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简要信息;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和市、县(区)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临时救助政策及标准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强化了执行性、实用性,形成了一些亮点。

  一是细化了救助对象。《办法》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个人和其他困难对象,并制定了排除性条款,对不能享受临时救助的若干种情形作了列举。

  二是规范了救助程序。《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在公开公示方面,坚持事前公示和集中公示相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完成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前,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定期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三是加强了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办法》提出了临时救助标准的计算公式,从省级层面上形成了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即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

  四是强调了主动发现机制。在工作机制方面,除了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外,《办法》还规定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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