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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2016年江苏省差旅费报销制度及规定,出差补助标准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江苏省差旅费报销制度及规定
新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比如,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或动车商务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在此前老办法中,除了未提到动车、高铁外,其他交通工具的规定基本相同。
在对住宿的规定中,新办法指出,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而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的话,执行的是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而根据此前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如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限额是每人每天800元,正副厅长级相当职务人员限额是490元,其他工作人员是340元。
而此前,江苏的规定中,要求出差人员定点饭店、宾馆住宿,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对于其余人员的出差住宿费,规定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在伙食补助方面,新办法也是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江苏标准是每人每天100元。而此前的老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内20元、省外40元。另外,老办法中有专门的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此项公杂费主要是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而在新办法中,则是明确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出差补助标准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