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拆迁补偿费怎么计算(三)

发布时间:2016-10-04 21:25: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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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迁企业货币安置额=拆除有照房屋建筑面积×当地同类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50%+3个月×上年市月社会平均工资额×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职工人数+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费用+原配套设施成新费用。

  (三)有照(证)住宅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货币安置。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平均价格,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比照原地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并出据书面材料作为货币安置的依据。

  第五章 法委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挪用、抽逃拆迁补偿金的,2年内不予批准房屋拆迁申请。

  第四十七条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建筑施工图和回迁安置方案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取消其开发资格。

  第四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和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至40元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的,对拆迁人处以提高或降低额1至2倍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对拆迁人处以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基本造价1至2倍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五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辽阳县、灯塔市、宏伟区、弓长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阳市人民政府1995年发布的《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0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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