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房地产调控最新政策,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二)

发布时间:2016-10-04 21:55: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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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研究出台指导农民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强宣传,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积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合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允许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存量房转型利用,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实行房屋租赁补贴政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研究对租房者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支持政策。

  (六)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库存情况制定落实。补贴金额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地税、住建部门进行测算提出,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安排资金,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实施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八)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九)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政策。取消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取消境外个人、境外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各地要进行认真梳理,在事权范围内,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

  (十)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优胜劣汰。积极扶持品牌强、信誉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加强资源整合,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优化房地产业结构,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行业集中度。各地要搭建企业兼并重组平台。对于存在烂尾风险,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要采取政府主导,通过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及时接盘,保证项目后续建设,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信誉差、实力弱、产品品质低、物业服务差的房地产企业及时从市场清出淘汰,净化市场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主动研究本地房地产供求情况、库存情况,制定出台管用、实用、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要建立去库存会商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住建、房产、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和地税等部门定期研究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把控好去库存的节奏和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各项去库存政策措施,确保去库存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调控的责任主体,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出台的各项去库存政策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将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政府进行约谈和问责。

  (三)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各地要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国家对去库存政策宣传力度,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有利于去库存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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