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房地产调控最新政策,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10-04 21:55: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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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突出问题导向,积极消化商品住房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结合2015年底全省房地产库存总量和库存结构等实际情况,用3年时间积极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宅,合理控制新建商品住宅增量,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二、主要路径和措施

  (一)加强供给调控。调节房地产供给侧,合理控制增量,在确保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提高开发效益和质量。实施有保有压,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商品房库存较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新开发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纳入控制范围,原则上两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其他市、县也要根据本地供需情况,实施自我调节,合理控制商品住宅开发规模。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2016年以后,各地新的开发计划要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开发适销对路户型结构商品住房,控制销售价格。推动转型升级,各地要依托城市主体功能区定位,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用地转型利用,发展养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跨界地产;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伊春市和黑河市等地积极推进候鸟式养老地产,组织到省外开展推介活动。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土地收储作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和盘活力度,特别是对一些房企长期囤积没有开发的土地必须依法处置。在土地供应方面,要做到收放有度,防止出现异常交易推高房价。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按照“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要求,统筹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危旧楼整体拆除改造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尽量减少新建安置项目,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优惠措施,各地要制定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对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货币化补偿标准可根据评估价格并参照新房市场价格综合考量确定;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回迁户,按照当地平均临迁月数和临迁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临迁补助费用;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畅通货币化安置渠道,采取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政府发放购房票证等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通道。控制回购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竞争撮合机制,合理控制普通商品房价格,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努力实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三)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口申请租房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公租房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采取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落实年度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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