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05 22:47:1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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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市辖区(贾汪区除外)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划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家、省及本市人民政府对公有房屋的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的;

  (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六)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予以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出租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具有法律资格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除应当依照前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其出租的委托证明;

  (二)出租共有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三)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承租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二)承租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 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双方提交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证》。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变承租人(或单位)名称、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变更前十五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确定。私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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