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拆迁补偿费怎么计算(三)

发布时间:2016-10-06 22:26: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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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

  (五)未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补偿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出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天,杭州市政府下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条款共十三条,主要结合杭州历史沿革与实际情况,针对征收工作具体程序性问题和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两方面,特别是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收补偿、直管公房住宅调产安置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与调整。

  补偿政策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征收工作程序:新设定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登记建筑的参照房改程序。即对于已列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属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并承租给个人的,若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若因注销等原因导致产权单位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由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

  相关条款明确了这部分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在房屋被征收前参照房改购房的权利及相关程序,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承租人的权益。通俗的说,就是因为历史问题承租单位的公房,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从前的规定在征收过程中是不享受房改房的权利的,但按照新的规定,“没证等同有证”。

  设定最低保障标准为48平方米

  该意见规定了在征收过程中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普惠性的最低保障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说,一套被征收房屋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下均为建筑面积),若其按房屋价值折算可产权调换安置35平方米,但实际安置的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当中的13(即48-35)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即其余12(即60-4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结算。

  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底政策为: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不支付差价,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举例说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且在杭州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不超过48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为35平方米,实际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13(48-3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其余12(60-48)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该安置房屋60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另外,还规定了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为拉近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利益差距,给被征收人更多的选择权,从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入手,重申了从低、多层安置到高层补贴面积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

  “破墙开店”的比从前多20%补偿

  补偿意见还新设定了“住改非”补偿标准。这类住改非房屋主要指的是通俗意义上的“破墙开店”的房源,鉴于“住改非”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事实,综合现行各区一般补偿标准,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还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比如说,一套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产权登记面积为6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每平方米2万元,实际用于营业面积为40平方米,则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为:40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2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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