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拆迁补偿费怎么计算(二)

发布时间:2016-10-06 22:32: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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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

  拆迁人拆除房管部门的代管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由房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补助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单位。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第二十三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建>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70%,已按此标准提供周转房的,不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被拆除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三)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按未拆除房屋建>面积计算,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二)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按应当回迁建>面积,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强制执行决定,并按决定规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并按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建>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迁出的,依法强制迁出,所需费用,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对公民个人不超过200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000元。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行使职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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