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省房地产调控最新政策,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10-06 23:17:4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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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银川11月17日电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去库存、促销售、保增长为目标,从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租赁和二手房两个市场、支持房地产融资和住房消费、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等5个方面提出了16条意见。

  取消“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限制性规定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房地产企业年度销售面积达不到可售总面积50%的,不再审批新的开发楼盘。

  各市、县(区)将严格控制年度土地供应规模,对闲置住房用地面积超过已批准住房用地总面积10%以上的地区,不再增加住房新增用地指标。

  宁夏将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取消了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允许有调整户型结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

  停止新建保障性住房 消化存量房

  《意见》要求,对于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通道,从存量房市场中筹集公租房源,积极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通过租赁型、棚改型、自住型、政企合作型等方式,积极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特别是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要通过政府回购安置方式,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切实解决新增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对于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区),采取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和货币直接补偿等形式,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力度。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购买2年(含2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鼓励住房租赁和二手房经营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筹集房源,向社会租赁和出售。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向社会出租。个人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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