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07 22:20: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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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推进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相关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要素保障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做到“应保尽保”。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要将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用地计划一并列入。要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储备土地和转而未供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开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积标准。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要求及违约责任条款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对违反约定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各地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用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根据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筹措情况和建设需要,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要切实把土地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土地出让收益率在20%以内的市、县(市、区),要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作为计提口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欠发达地区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比例。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商业原则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设区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但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积极争取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项目,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政策,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

  五、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各地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建设。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和太阳能光热系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租赁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二)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凡是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铭牌,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每一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都做到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要全面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户代表质量监督制度和住宅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积极开展创优夺杯活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物业管理等评优活动,出台相关鼓励政策,调动相关企业、个人积极性,不断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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