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6-10-07 22:20: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浙江省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三)》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07 22:20:4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六、进一步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农村批地建房情况;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其家庭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财产状况进行核定的授权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使用要求和双方责任权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三)加强日常管理。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腾退;逾期未腾退期间,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一经查实、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准备、建设资金落实、土地供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按期完成。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完善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规划,逐年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到相应的地块和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等信息。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