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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城镇住房保障责任,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此同时,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促进城镇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保障基本,完善功能。按照“小户型、齐功能”的要求,坚持从国情、省情出发,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严格控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完善基本居住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方便群众生活。
——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明确城镇住房保障的内涵。城镇住房保障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等政策支持性住房。其中,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可通过拆迁安置、非成套房改造、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实施。市、县(市、区)政府向各类人才等特殊群体优惠供应、具有产权的专门用房不属于城镇住房保障范畴,也不得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计划。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准入、退出和租金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可安排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专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相应提高租金标准。
(三)加快其他住房保障方式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已经全部满足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线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但已满足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准入标准线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需要的市、县(市、区),经征求意见、听证等民主决策程序达成共识的,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再继续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改由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已经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取消限价商品住房制度,改由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
三、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占主导地位。特别是房价较高的城市,要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鼓励市场租赁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较多的城市,探索采取政府“租赁收储、统一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积极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做法,今后新出让的拟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原则上要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配建方式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各地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不同收入层次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采取差别化的租金政策,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保障对象租赁需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
(二)因地制宜适度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尚未满足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准入标准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需要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度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租售结合、先租后买”、公积金贴息等方式,帮助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高层、小高层建筑面积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