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07 22:32:5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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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投资的主体确定房屋的权属,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政府权属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并在房屋权属证上予以标注。10年后上市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价款和相关优惠税费。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应当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安全、文明、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必须加强租赁行业监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就业人员暂住证和治安管理,计生部门加强计生指导,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部门定期检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状况。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政府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自有住房或者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租赁政府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租赁政府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复审。受理申请后,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

  (四)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入住。对于已登记的家庭,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采取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侯及分房顺序。监察部门对分房过程实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核准、备案后组织配租。

  第二十二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租赁合同应当注明住房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产权单位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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