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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信贷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动态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市、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物价、监察、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税务、国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第六条 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建设单位报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自建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但无能力购买的家庭,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根据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由项目属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使用省级政府性或者项目单位为省级单位的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项目属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地方政府建设、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等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过渡性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或者人才公寓等,供租赁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构成。由市、县物价部门定期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指导价格,加强对实际租赁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等。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