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房地产调控最新政策,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二)

发布时间:2016-10-07 23:11: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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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

  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涉及子女九年义务教育的,在符合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的前提下,入学条件按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计算。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医院、幼儿园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15%标准计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为自然人和企业租赁房屋提供服务。对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政策优惠。税务、公安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要为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可改为“创客空间”、电商用房、教育培训、幼儿园、养老院等用房,也可改造为酒店式公寓以及用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益类用房,支持非商品住房转型利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租售并举的方式营销。

  淘汰“僵尸企业”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发适销对路产品,主动采取打折销售等多种方式促销。全面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长发〔2016〕7号),鼓励企业发展旅游、养老、创业园等产业地产。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淘汰“僵尸企业”,降低行业发展风险。

  加大对商品房滞销区域政府投入

  完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对商品房滞销区域政府投入,尽快完善市政和生产生活要素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医院、学校、商业等生活服务配套功能,已列入规划的要纳入当年或近两年实施计划,抓紧开工建设,满足购房者的基本生活需求。鼓励优质教育、医疗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科学配置教育、医疗资源。

  支持房企利用库存商品房置换农民原有住房

  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规模。在商品房库存严重区域,减少或暂停土地供应。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房地等部门共同确定土地出让方案,明确规划指标、建设条件、土地竞买人资格和信用信息等条件。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必须完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库存商品房置换农民原有住房。

  取消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审核制度

  取消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审核制度。取消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审批限制。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相关收费的合法性审查,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加快已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办理工作

  全面启动已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产权的房屋的清理工作,加快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解除交易限制。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继续开展多部门联动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项目立项到房屋销售各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对中介市场经营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和整治,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加强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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