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拆迁补偿费怎么计算(三)

发布时间:2016-10-07 23:19: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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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散布谣言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镇规划区内的乡、村庄或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能够妥善解决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给予被征收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不得对非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干扰房屋所有权人生活等方式,迫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强制搬迁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法撤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房屋征收补偿有了地方法规 2015年元旦施行

  为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年10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日,自治区发布了该办法的全文。

  《办法》共五章52条,分别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应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征收规模较大的,应当分段实施,并按照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分段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别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时,如发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应报请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对房屋及被征收人进行核实认定。

  市、镇规划批准公布前建造的,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认定为违法建筑;尚不构成依法应予拆除或者没收情形的,认定为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影响的建筑;依法应当按照永久性建筑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但是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且建成的房屋面积、层数、高度等未超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认定为合法建筑;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并已经以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认定为改变用途的建筑;因判决、仲裁、继承、接受遗赠,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已经发生,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认定法律文书或者法律事实确定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基于买卖合同转让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认定占有人为被征收人。

  核实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全额补偿;核实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核实认定为对规划实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影响的建筑以及改变用途建筑的,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评估,并进行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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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数以上被征者认为方案不妥可听证

  《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全体被征收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

  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可自由选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不得限定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征收住宅的,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另外,被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单独估价并给予补偿。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未收取土地使用费或者提供低价产权调换房屋为由,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作出限制性规定。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要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怎么办?《办法》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限,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职工遣散费、设施设备拆除转让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损失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前项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支付给生产经营者,需要提供停产停业损失证明材料的由生产经营者承担。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种行为要受罚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有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确定征收范围、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或者直接确定房屋价值补偿价格的;妨碍或者限制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的;采取非法方式或者默许他人采用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的;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依法公开征收补偿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为非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征收房屋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八种行为的,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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