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及登记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6-10-08 20:49: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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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社厅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按照有关要求,全省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比例是什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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