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09 20:26:1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七)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信用记录等租赁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文化、教育、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第(四)项规定,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这是北京第5次修订房屋租赁法规,在此之前,是2007版房屋租赁法规,市政府解释称:2007版房屋租赁法规实施后,出租房屋管理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如出租人擅自缩短租赁期限、提高租金标准;群租现象较为突出等,因此再次修规。
政府可以制定指导价,以防止房租盲目上涨
政策: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解读:租金上涨对于CPI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也会影响到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此次提出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是一个很重要的信号,需要关注下一步出台的具体措施。
目前对于商品房销售方面,政府采取了限价、限购等措施。对于租金的临时干预,也不排除限租金价格的办法。比如租金上涨如果超过一定幅度,政府发布租金指导价,根据指导价确定合理租金,引导租金定价合理,防止盲目上涨。不过他同时也认为,政府临时干预,实际操作上会有一定的难度,"房屋租金是纯市场的价格,体现供求关系。如果要限制租金,就会涉及出租人的利益,需要权衡。"
房客不同意房东不得提高租金
政策: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读:最近一两年的租金上涨很可能使得短期内一个月的租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租金上涨。举例来说:在3月份甲乙双方签订了月租金为2500元的租赁合同,但是2个月后租金如果上涨到2800元,剩余10个月房主就可以多赚取3000元,完全可以抵消2500元的违约金。
他认为,在目前租金依然上涨的情况下,承租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要求增加部分违约金。
"现在房主不愿意长租,主要还是租金上涨比较快,房主的预期较高。但租赁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如何鼓励和支持长租,还需要具体的措施。比如长租的话,税费方面是否能够优惠。"
首次鼓励个人投资建公租房
政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解读:目前北京公租房相关的政策中,只是明确鼓励国有企业、产业园区、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但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公租房,此次还是首次提出。不过此次的《规定》中,并未明确个人投资建设公租房的方式。
此前,广州等国内部分城市提出,鼓励机构和个人将符合标准的存量住房,向公租房对象出租。相关专家也认为,目前北京市场上出租的房屋大约有200万套,如果政府"收储"这类房源用于公租房的出租,对于公租房将是很大的补充。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介绍说,建议北京市可以利用市场上的闲散房源,合理规范出租,增加租赁市场的供应量。
房屋租赁将建"官办中介"
政策: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信用记录等租赁信息服务。
解读: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在海淀区试点了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链家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张月认为,这意味着今后房屋租赁也将设置这样一个"官办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完成交易。这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租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由于租赁相对二手房交易要简单得多,因此消费者获得第一手信息更快,此外,官办平台的出租信息准确真实,对于消费者来说,今后租房将更加高效、顺畅和放心。
"这对目前的中介机构来说,将是个不小的冲击。"张月表示,目前中介机构主要的租赁居间业务将随之受到强烈的冲击,利润和操作空间必然被压缩。将来中介机构必须体现出其在租赁服务和管理上的优势,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等,"比如中介会主动打扫清洁出租的房子,帮忙搬家等等。"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或缩短租期。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市和区、县政府应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租房。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租房。
●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行政部门可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市场。
●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