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拆迁补偿费怎么计算(三)

发布时间:2016-10-09 22:10: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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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

  (七)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八)已经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

  (九)被补偿房屋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程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

  (三)被补偿当事人死亡,尚未明确权利继承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因素消除后,恢复征地房屋补偿决定。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程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补偿决定申请后,当事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补偿双方当事人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十四、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十五、争议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五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决定工作规定。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政征补【2016】第1号)

  征收部门: 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请人)

  住所地: 杭州市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坚,主任

  被征收人:张恩亚、虞小月(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根据杭下政征字〔2013〕第2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未在本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的选择。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地铁2号线(凤起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相关房屋征收政策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由申请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人民币:3738079.00元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人民币:3738079.00元× 6%=224284.74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46.43㎡× 188元/月㎡× 4个月)=34915.36元

  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3997279.1元(经营户按照每本营业执照另行补贴人民币1万元)

  二、由申请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向被申请人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其它搬迁补助费等按政策规定足额发放。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搬迁,腾空本市下城区凤起路496号、498号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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