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宁残疾证如何办理,残疾人证有什么用(二)

发布时间:2016-10-09 22:51: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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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县级残联组织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残联组织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第五章补贴资金筹集与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我区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在自治区确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发放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应及时审核,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二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组织,适时了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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