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宁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解读,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二)

发布时间:2016-10-09 23:19: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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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激励机制。对撂荒地和村庄异地搬迁后农民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市级财政通过整合项目资金,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水利、道路、电力等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吸引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进行规模经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经营效益好、示范作用明显的经营主体,好中选优由市政府通过项目支持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安排资金,对土地流转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农户增收的经营主体给以适当方式的奖励。

  (十一)加大项目支持和整合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沼气能源、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林下经济发展等项目时予以倾斜,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二)强化对受转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创新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受转经营者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各类方便可行的金融服务。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县(区)尝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试点工作,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涉农担保资金或成立涉农担保公司,进一步创新担保模式,解决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

  (十三)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优先在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中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各级政府可给予保费补助,并及时提供气候信息、市场信息和重大病虫害预防信息,尽可能规避或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十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土地的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鼓励农村劳务输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对转出土地的农户优先安排阳光工程等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规模经营主体应优先安置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就业;农民流转全部土地后自主创业和兴办项目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十六)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按照县级财政和经营业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区县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对流转一定规模和年限、流转合同经县、乡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鉴证备案的流转土地,建立由县级财政和经营业主按一定比例共同组成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明确风险保障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重点解决一些规模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无法及时支付租金而损害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问题。

  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县级财政土地流转风险补助资金和经营业主土地流转保证金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营业主土地流转保证金上缴县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统一建立专账管理。

  为有效防范风险,各地可尝试土地租金提前一年预付制度。

  (十七)建立规模经营主体准入机制。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负责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查。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经营主体的合法性、诚信度、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装备等。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是否改变农村土地用途,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要将农业经营主体是否能按时履行流转协议,能否妥善处置与土地流出农户的关系,列入经营主体申报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前置条件。

  五、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

  (十八)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安排经费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履行职责能力。各级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承包方案审核、承包及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承包档案和经营权证管理、承包及流转纠纷调处、情况信息交流等项工作。

  (十九)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已组建的县、乡(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调整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全面抓好土地流转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村一级确定一名土地流转管理员,由村会计兼任。有条件的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体系。

  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土地供需信息沟通、流转方式、价格和签订合同指导、抵押资产评估、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有条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更大范围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登记和沟通,做好指导、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窗口服务全免费。

  (二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须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转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流转。县、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做好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并对合同进行登记、立卷、归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十一)创新流转服务方式。依托西宁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体系,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县、乡(镇)、村三级信息互通的网络平台,设立村级土地流转信息栏,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和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并定期汇总、分析、监测土地流转情况。

  (二十二)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农民提供土地流转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区(县)、乡(镇)可根据本地区的区位优势、土地质量、土地产出率等因素,探索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公平、合理的价格指导机制,保护土地流转各方利益,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十三)及时处理和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要加强能力建设,按规定程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工作。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涉及到千家万户,既关系当前,又涉及长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五)严格明确职责。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地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市农经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业务指导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区(县)农经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的制发、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备案、发放和登记等具体工作;乡(镇)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负责流转合同备案等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农经管理机构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行政管理体制。特别要做好乡镇农经管理队伍建设,按照《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强化部门职责的通知》(宁办发〔2014〕19号)要求,选好配齐乡镇农经管理人员,确保农经工作有人管、有人干、干得好。

  (二十六)优化外部环境。要依据本地区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和融合性产业。大力推广和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业现代化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非农就业岗位,广泛开展农民就业教育与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通过综合服务配套措施,不断优化和改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二十七)及时解决问题。各区县委、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经部门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动态,做好数据统计、检查指导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

  (二十八)搞好宣传推广。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探索创新的经验以及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鲜活典型,加强导向性,增强说服力,营造好氛围,促使广大农民从传统的“守土”观念中解放出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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