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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深化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调节,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下指标,不搞形式主义。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四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改革目标:通过政策引导,解决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服务体系不健全、流转程序不规范、市场化机制不完善、流转政策不配套等突出问题,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逐步形成完善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行为规范
(四)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五)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托管、抵押等形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工商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流转按照青海省林业厅出台的《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青海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积极探索实践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有效解决土地闲置和撂荒问题。对长期外出务工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且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民和扶贫异地搬迁后不能继续耕种承包土地的农民,要引导其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从根本上解决“无人种田”问题,确保土地不撂荒,用途不改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村能人工商注册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简称土地股份合作社),理事会聘用农业职业经理人,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灵活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六)流转期限与权益。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主要以短期合同为主,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均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有关涉农补贴由转出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转出方享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七)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其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严禁土地撂荒。受转方连续二年闲置、荒芜流转土地的,由转出方依法终止流转合同,收回耕地并重新组织流转。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八)严格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和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违法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农家乐、会所等非农设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或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行为。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九)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设施农用地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只要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仍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设施农业和设施畜牧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