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解读,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二)

发布时间:2016-10-09 23:34: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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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批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使用宅基地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日期不少于十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查;镇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部门是否出具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区(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进行复审,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在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宅基地面积限额

  1、城市郊区及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2、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

  3、其他范围,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村民签定合同,确保按期交出旧宅基地。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转让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区(市)国土资源分局(局)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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