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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如果参保人去世而未领完,剩余部分可依法继承。
2016年福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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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总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企业减负、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
一、社保:由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从2013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最低基数是2404.45元/月,最高基数为12022.25元/月。
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承担18%、个人承担8%;工伤保险按劳社部发(2003)29号文的规定,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而确定缴费比例,按2%或1%或0.5%执行。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医保: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三、失业保险: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函》(闽政办函〔2013〕1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帮助我市企业减轻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福州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