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湖北省光伏扶贫补贴政策试点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0 22:01: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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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在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建档立卡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70万千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两个率先、两个进位”目标,根据《湖北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鄂能源新能〔2016〕7号),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建档立卡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70万千瓦)。其中:国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秭归县、长阳自治县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42万千瓦),2018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相关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地区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28万千瓦),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到2018年,全市所有具备建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均建有50~100千瓦的分布式小型光伏电站,村集体年均增收5~10万元;自愿且具备建设条件的贫困户建设3~5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实施项目的贫困户年均增收3000~5000元左右。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必须与落实国家、省、市扶贫政策相结合,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结合,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精准确定实施对象,科学确定实施地点。

  (二)市级指导,县负总责。市级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并结合宜昌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各县市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三)群众自愿,特困优先。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自主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在建设时序上,优先安排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贫困村和“三无”(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户。

  (四)规范实施,保障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项目的贫困村、贫困户要在当地进行公示。采取招投标形式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和光伏产品,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受益。

  

  三、实施对象

  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对象为光伏电站建设条件和接入条件较好、建档立卡且有参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意愿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在全市243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

  四、实施方式

  (一)小型光伏电站扶贫。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利用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公共建筑屋顶等建设50~100千瓦小型光伏电站。

  (二)易地搬迁工程光伏扶贫。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利用新建建筑物屋顶或外墙面,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纳入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贫困户利用屋顶或周围空闲地建设3~5千瓦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四)依托产业园建设光伏电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建设光伏扶贫项目,采取政府、产业园区和光伏企业合作的方式,将上网发电收益折股量化到贫困村和贫困户。

  五、资金来源

  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合力推进、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多渠道筹措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

  (一)实施政府基建补助。对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的光伏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解决建设资金,不纳入市级财政补助范畴。对未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的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市财政分2年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10万元/个;10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20万元/个。各县市区制定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光伏扶贫工程的县级财政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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