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细则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6-10-15 23:20:0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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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相关知识《校车安全条例》是一部法律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广义上的法律,狭义上属于行政法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校车安全条例含7坐的车辆吗?我大致看了条例纲目,提到: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制定《校车安全条例》 什么保护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或托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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