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未成年保护条例细则及未成年保护法年龄(三)

发布时间:2016-10-15 23:44: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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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特殊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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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解决其就学、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学校应当根据特殊群体的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其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

  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盲、聋、哑、智障以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其康复、学习、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未成年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

  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和专业要求的残疾未成年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盲、聋、哑、智障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创造就业机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迫害残疾未成年人,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歧视或者损害其人格尊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和监护,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养护、教育、医疗等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或者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救助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关心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应当与学校、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适合学习和生活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辅导、生活关爱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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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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