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6 22:25: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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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备受关注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本期指南特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条例对此作出原则性政策支持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不少专家认为,校车服务一定要和国家整体财力相匹配。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符合实际。

  财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财政资金支持配套办法。

  五、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

  谁可以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纳入。此举是从实际出发。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个体运输户与学校与家长联合签署协议,统一配备定位系统,提出安全要求,划定具体线路,明确应负责任,这样才可提供服务。决不允许任意提供服务,招揽学生。无论校车服务提供者是谁,都必须经过许可。否则就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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