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四川省购买二套房贷款新政策,二套房首付比例及税费》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19 13:22: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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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款新政策
杜鸣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张志伟认为,这一政策将间接增加老百姓购买力。目前贷款利率不高,新政有望大量释放老百姓购买改善性住房的需求。
成都金房集团董事长、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会长王晓白说,对首套房贷款未付清仍贷款买二套房情况,此前全国商业银行态度谨慎,放款不易。此次,新政释放出省内大力支持二套房贷款讯息,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一季度,我省房地产商品房销售面积1353.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0.7%,保持了平稳发展。
4月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转发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及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该实施意见提出,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还比较多、盘活潜力较大,各地要进一步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增强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采取“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措施,充分释放结余资金潜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取消中间费用 扩大提取范围
实施意见对办理程序进行了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同时,取消了中间费用。实施意见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此外,提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实施意见提出,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在省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贷款。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提取要件、提高审核效率。
二套房首付比例及税费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4月17日透露,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第二次工作会议协商,已约定我省金融机构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执行标准。
根据新标准,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成都市主城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和高新区)最低首付比例由60%降至45%,成都其他地区和全省其他市州由60%降至40%。贷款利率仍按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已从4月16日起,在省内所有商业银行中执行。
该政策是为落实央行、住建部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上述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这意味着,50%、55%都在政策范围之内。”成都正合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毛勇认为,我省以最低额度执行,将政策效用最大化。
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在贷款条件上,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