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辽宁人才认定标准,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19 23:41:2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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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组织签订经费资助合同;

  5.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6.建立引进人才、项目档案,并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7.向省协调小组汇报工程实施情况;

  8.协调落实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引进对象、重点、条件、类别及数量

  第六条 引进对象。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已在辽宁落户1年(按年度申报截止时间计算)以内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七条 引进重点。

  1.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2.辽宁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工程与制药、航空航天、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带头人及科研团队;

  3.到辽宁沿海经济带或沈阳经济区(辽宁中部城市群)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4.辽宁已实施或正在申报的省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拉动作用强、市场发展潜力大的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研发团队;

  5.其他创业创新领域符合省或地方产业发展重点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

  第八条 引进条件。引进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或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4.引进人才为所创(领)办企业负责人的,本人或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且主要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年度驻辽宁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

  5.引进人才为部门或单位引进的,每年在省内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引进人才为已落户辽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或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其落户时间不超过1年。

  引进人才除须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十”层次人才应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世界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国内外院士。

  2.“百”层次人才应拥有高新技术成果,能够领(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承接辽宁重大项目研发、关键技术革新能力;能够领衔组建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的科技创新团队。

  3.“千”层次人才应拥有符合辽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有成果或技术,并具备成果、技术转化或产业化的能力;能够融入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科技创新团队并发挥骨干作用;具有辽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急需的特殊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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