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深圳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公式(二)

发布时间:2016-10-20 11:04: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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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具体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例如:陈某为其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13万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经保险公司鉴定为全损,残值为6万元,并认定该轿车在出险时实际价值为16万元,则保险公司在计算该车车辆损失险赔偿数额时,应以保险额13万元来计算,而不是以该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来计算。因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免赔损失的5%。

  那么,保险公司应赠付陈某的金额应为:(13-6)×(1-5%)=6.65万元。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对部分损失的赔偿也分为两种情况:

  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应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其公式为:

  赔偿额=(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1-免赔率)。

  例如某日,王某为其车辆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为该车的重置价格20万元。同年8月在交通事故中,该车前保险杠、前车盖及前大灯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复后花花费9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同等责任。经保险公司核定其损坏的保险杠、前车盖、前大灯残值为500元。由于王某是以新车购置价格20万元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该车的部分损失,应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付金额。

  因王某以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名赔损失的10%,则王某应得的赔偿额为(9000-500)×(1-10%)=7650元。

  2、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车价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应当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其公式赔偿额为:

  (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

  例:金某以25万元购买一辆新车。投保金额为20万元,该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失,花修理费8000元。经保险公司核定,车辆损坏部分的残值为400元,因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对其损失免责20%,则金某实际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为(8000-400)×(200000÷250000)×(1-20%)=4864元。

  应当注意,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的赔偿,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注意事项

  切记,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额度一般是按照车辆的现有价值确定,如果是新车这就是车辆的购买价格,如果是二手车按照交易价格或者市场评估价格,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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