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东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及构成要件(五)》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20 16:49:5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违章行为具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
注意义务是实行行为确立的前提,实质危险性行为是本体,没有注意义务就谈不上危险的实质,只有注意义务却没有造成结果的内在危险性行为就失去过失的基础。
(24)实行行为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这是实行行为的实质特征。某一行为之所以会受到刑法规范的评价而被规定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侵害了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所谓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危险性,是指这种行为已使刑法保护的具体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法益的侵害已经到达了紧迫的程度。
(25)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具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换言之,虽然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但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因为缺乏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而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不是具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类型性危险的行为,也是因为缺乏实行行为而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26)因此,尽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确认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的前提,但并非所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都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指危及交通安全且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的行为。有的学者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分为有碍管理和危及行车安全两种。
(27)有碍管理的行为不具有直接引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之危险性,故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例如:
(1)车牌字迹不清,转借、涂改或伪造号牌与行驶证;
(2)机动车的噪音和排放超标;
(3)行车时未携带驾驶证、行车证;(4)不按规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等。这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会危及交通安全,当然不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就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直接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具有直接引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之危险性,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以下行为即属此类: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超速与超载行驶;
(3)驾驶制动器、转向器、车灯等失灵的机动车;(4)逆向行驶。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结果所要求的事故类型是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行为亦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如果车辆驾驶人准许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在行驶中因车辆颠簸,危险品起火燃烧或发生爆炸,致多人伤亡、重大公私财产受损严重的,属于危险物品肇事,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在类型化上应作更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危险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这种行为造成重大事故且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三)与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不蕴涵着犯罪结果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不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结果不能认定为犯罪结果。”犯罪结果蕴涵于犯罪行为之中,行为中包含着产生结果的内在根据。
刑法因果联系的性质,是指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28)因此,认定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具有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实在可能性,缺乏这种实在可能性,即无法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如前述案例一中,张某指使单位司机韩某驾驶无牌照清障车为他人拖拽事故车过程中,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该行为本身不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也就无法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再如案例二中,逃逸行为实施之前危害后果已经发生,逃逸行为当然不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其次,违章行为具有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只有危害结果是该违章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的时候,方能确认该违章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有时忽略了刑法因果联系的这种要求。如案例四中,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文超肇事后逃离现场,超速行驶,过路口时未减速,负事故主要责任;汤汉乐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文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