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宁夏省购买二套房贷款新政策,二套房首付比例及税费

发布时间:2016-10-21 09:14: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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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也快的中国来说,土地是寸土寸金,房价也不断上涨,不少人在有余钱时都会选择买第二套房子,于是二套房贷政策也不断改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宁夏省购买二套房贷款新政策,二套房首付比例及税费 》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二套房贷款新政策

  银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11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通知指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通知明确,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另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银川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次贷款准入条件:认房认贷。认房是以实际拥有的住房计算,以下两种情况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可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1.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2.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高于90平方米,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水平(2009年度银川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认贷以贷款次数计算,包括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以征信查档为准,公积金贷款以分中心的记录为准,各项住房贷款即使还清也认次数,公积金贷款最多只能贷两次。

  银川公积金贷款归集业务操作流程

  ①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的代办银行领取《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册》、《清册汇总表》。

  ②单位先确定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交存额,再一式三份填制《清册》、《清册汇总表》,字迹要清晰,数字要准确。

  ③单位在代办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留财务印鉴,代办银行在“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系统”中为单位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单位在该行购取有关空白汇交凭证。注:“代办银行”为“中心”指定的专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业银行。

  ④代办银行将收到的有关开户资料交“中心”,由“中心”复核、并将原始资料归档。

  二套房首付比例及税费

  “二套房贷首付”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贷款的第一期付款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第一期付款。那么银川二套房首付比例市多少呢?

  新“国五条”细则提出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了解到,银川市多家银行暂时还未收到关于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仍按照首付比例最低六成、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1.1倍操作。银川市北京路一家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上级部门关于调整首付比例的通知,现在仍按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六成、上浮利率1.1倍的政策执行,对于什么时候调整首付房贷利率,那就要等待上级部门的指示。”一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新“国五条”细则的出台到落实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只要客户提交的二套房贷材料和相关手续符合规定并通过审批,则不会受到影响,仍按照目前的标准执行。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银川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且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通知同时明确,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贷款要求

  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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