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交通法规新规定,道路交通法规基础知识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20 22:17: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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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站点。在设有临时停车站点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行驶。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允许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行驶;遇有交通管制、交通阻塞等情形时,在交通警察指挥下,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为六十公里;在公路为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条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积水、泥泞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行驶遇有行人和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三十二条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拖拉机挂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方式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三)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行驶;

  (四)行驶的道路设有辅路的,在辅路行驶;

  (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

  (三)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四)公共汽车靠近路边、按序、单排进出停车站点,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五条驾驶试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四)不得进行制动测试。

  第三十六条货运机动车载运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三十七条货运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所需的道路勘验和交通组织疏导费用,由承运人支付。

  第三十八条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道路和设有辅路的国道、省道的主路,禁止拖拉机通行。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在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禁行标志。

  拖拉机因转场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时,凭依法取得的驾驶证和通行证件通行。

  拖拉机在道路上掉头、转弯时,驾驶人应当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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