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交通法规新规定,道路交通法规基础知识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20 22:21:5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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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逆向行驶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从事法制宣传等交通辅助工作十至三十分钟的,应当免于处罚。

  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应当计入其诚信档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繁忙路段和交通流量高峰期,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及时固定证据、不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和报警,争执不休,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业车辆及作业人员、赶放的牲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六)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七)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八)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九)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准乘人数和营运单位名称的;

  (十二)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大中型客车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

  (十三)机动车车窗违反规定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

  (十五)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十七)拖拉机载人或者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十八)拖拉机、农业机械未按照规定设置反光标识,或者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九)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未将故障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三)行经漫水路、漫水桥、渡口、铁路道口或者上下渡船时违反规定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穿插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七)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八)载货汽车、挂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未按照规定设置反光标识,或者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十)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进行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的;

  (十三)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光、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进行作业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牌,示警灯、筒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累积达到满分后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三)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七)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八)逆向行驶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

  (十二)货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车的;

  (十五)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倒车、会车、超车、掉头或者在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七)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或者让行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驾驶证,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货车遗洒、飘散载运物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移交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作业单位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四)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照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停车的;

  (六)遇有交通阻塞时未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九)工程救险车、救援车、清障车执行任务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作业单位未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城市快速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

  (二)驾驶人未具备规定条件驾驶大中型长途营运客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车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净空高度不符合标准的;

  (二)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或者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摆摊设点等活动的;

  (三)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商业性横幅、条幅和广告牌匾等的;

  (四)临时占用人行道未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占用盲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载货车辆载客或者载客车辆载货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和未及时予以修剪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悬挂标语和其他设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二)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居民区未按照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在道路两侧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或者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未与道路保持平行的;

  (四)封闭半幅道路施工时,道路施工单位未在允许通行的道路划分双向车辆的通行路线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反光隔离设施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处以五百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加倍处罚,违反前款第四项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时速六十公里的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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