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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相关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精神,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印发之后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属于财税[2014]122号文件印发之前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免征剩余月份的残保金。
二、征收方式与标准
(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其他用人单位(含中央驻湘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同)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上年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
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上年度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4月30日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应缴纳残保金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定书。
(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前,应先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