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四川省残疾人保障金补贴多少钱,保障金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0-20 23:09: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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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用人单位:

  根据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现就申报缴纳2015年度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缴纳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省级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工商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等六区的企业(用人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和外省驻川单位;在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6月12日《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5〕2号)明确了:“对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

  请用人单位在4月1日至6月29日前将本通知中的《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表1)、《四川省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表2)、于6月29日前报送至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 进行年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按全额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缴纳标准

  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临时工)×1.6%-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成都市城乡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四、缴纳时间

  7月1日至12月30日,各用人单位在地税网上申报缴纳或到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窗口(成都市新南路1号)办理缴纳手续。也可在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征收大厅(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办理缴纳手续。

  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将从逾期之日起依法按5‰日标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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