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四)

发布时间:2016-10-21 16:08: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2017年山东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四)》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21 16:08:0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2)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强奸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强奸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轮奸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3)强奸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强奸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强奸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5)多次强奸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幼女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两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抢劫数额达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贫困地区为600-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6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抢劫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贫困地区为1万至2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