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五)

发布时间:2016-10-21 16:08: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2017年山东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五)》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21 16:08:0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7)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三人以上结伙或者流窜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转化型抢劫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入户盗窃、入户抢夺的除外。

  (六)盗窃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6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万至40万元,增加一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3件,或者二级以上文物1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1件一级以上文物,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既遂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多次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或者多次盗窃文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3万元的,达到6万元不满20万元的,达到40万元的,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本细则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更大的,不适用本项。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以6万元以上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6)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作犯罪处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6.后适用的量刑情节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丢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七)诈骗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不满8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既遂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不满7万元的,达到8万元不满45万元的,达到50万元的,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本细则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更大的,不适用本项。

  (3)以8万元以上的财物为诈骗目标诈骗未遂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4)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八)抢夺罪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导致他人受伤(重伤以下),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年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