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州残疾人保障金补贴多少钱,保障金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0-21 23:32:2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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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范围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向残联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计算方法

  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规定的1.5%比例的,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1.5%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45365元*80%*(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在职残疾人职工数)

  征收方式

  广州地税指出,目前,广州市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完成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同时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经同级残联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依法享受免征残保金。

  法律责任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觉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逾期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联依据有关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交由地税部门代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知识多一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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