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醉酒被抬入宾馆发生性关系后身亡,检方以证据不足等为由不起诉(二)

发布时间:2016-10-22 15:19: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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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佩佩父亲说,女儿喝酒,他们是知道的,但佩佩已经成年,且“乖巧听话,并不是随随便便的女孩子”,家人就没有阻止她。逢年过节一家人在一起时,佩佩也会和长辈们一起喝酒。

  对于“佩佩和王某是男女朋友”的说法,家属更是质疑。佩佩母亲说,去年“五一”小长假,佩佩回家探望外婆时还对家人表示没时间谈恋爱,课程比较多,她还要努力准备专升本自考。

  佩佩一位不愿具名的寝室室友称,佩佩“人长得漂亮,性格开朗,事发前没有听说过她谈了男朋友”。

  与佩佩联系频繁的闺蜜称,不知道佩佩有男朋友。此外,办案民警告诉家属,根据佩佩和王某之间的短信推测,王某是在追求佩佩。

  2015年4月12日,佩佩在纸条上写下一段励志语贴在宿舍书桌前,她还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了父亲。纸条上的励志语为:每天认真洗脸,多读书,按时睡,少食多餐,变得温柔、大度、善良,保持爱心,不在人前矫情,四处诉说以求安慰,而是学会一个人静静面对,自己把道理想通,这样的你,单身也无所谓,你在那么虔诚地做更好的自己,一定会遇到最好的,而那个人也一定值得你等待。

  检察院不予起诉

  2015年8月28日,佩佩遗体被火化。按照当地习俗,如果家里有人去世,必须把骨灰带回家安葬,然而,佩佩的骨灰留在了长沙洪山寺里。

  “只要想她了,就去看看。”佩佩母亲说,之所以不把骨灰带回家,还有另一个原因,家里有70多岁的婆婆,她至今不知道孙女佩佩出事了。担心婆婆知晓后,受不了打击。害怕老人时间久了不见佩佩,生疑。大家只好撒谎,佩佩出国念书了。

  2016年5月12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称,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此前,检方已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该份《不起诉决定书》还称,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和5月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3月22日和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8月1日,佩佩的母亲告诉澎湃新闻,因为不服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这一决定书,7月初,他们已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公诉。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

  经检测,死者(佩佩)心血中乙醇浓度382.0mg/100ml,乙醇中毒致死血浓度一般为400-500 mg/100ml,但致死血醇浓度个体差异较大。综上,根据本次法医学检验所见,综合案情及毒物检测结果分析,死者佩佩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的特点。

  律师称不起诉决定书存逻辑矛盾

  王某在佩佩醉酒状态下发生性行为,是否涉嫌强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认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甘元春认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甘元春称,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既明确了佩佩是被灌酒,失去意识死亡,也确认了醉酒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发生了关系,却认为构成强奸犯罪证据不足,在逻辑上应对此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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