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东省残疾人创业贷款政策及条件,残疾人优惠政策补贴

发布时间:2016-10-24 15:09: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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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安置残疾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福田区刘先生来电咨询:单位安置残疾人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刘先生,您好。单位安置残疾人单位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和《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我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具体方式为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上述所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和《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罗湖赵小姐来电咨询: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赵小姐,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第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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