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6 09:2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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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山东省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山东省 2012 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三部委《关于做好 2012 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2] 87 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鲁政发[2012] 21 号) 精神, 为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目 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 一) 目 标任务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 2O12 年全省完成 7 万户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各地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危房改造户 数综合考虑确定。 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考虑生存条件恶劣、 灾害频发、 生态重点保护区域的贫困村, 优先安排沂蒙革命老区、 省直单位“第一书记” 帮包贫困村。

  ( 二) 工作原则

  1、 因地制宜、 经济实用 原则 。 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 地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量力而行, 在危房改造中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 确保改造的住房经济、 适用 、 安全、 节能、卫生, 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 最贫困、 最危险原则。 不搞普惠制, 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 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 五保、 低保等) 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 统筹规划、 重点安排的原则 。 在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 统筹规划, 重点安排。 改造住房要符合镇、乡 和村庄规划, 优先安排利用 原宅基地、 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

  4、 坚持自 愿自 主的原则 。 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 要由困难农户 提出申请, 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5、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规范操作程序, 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 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阳光操作, 接受社会监督。

  二、 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 一) 补助对象 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 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 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 低保户 、 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 试行)》 鉴定属于整栋危险( D 级) 或局部危险( C 级) 的房屋。

  三、 改造方式及要求

  ( 一) 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险( D 级) 的应拆除重建, 属局部危险( C 级) 的应修缮加固。 坚持以分散分户 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 积极编制村庄规划, 统筹协调道路、 供水、 沼气、 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各地要因地制宜, 分类实施, 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

  1、 分散重建。 重建房屋原则 上以农户 原址自 建为主要方式, 自 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 乡 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 协调作用 , 帮助农户 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 修缮加固。 对房屋局部构件进行修缮或更换的方式 进行改造。 修缮加固由农户 自 行联系 施工队伍, 确有困难的农户 , 乡 镇人民政府协调帮助联系施工队伍建设。

  3、 集中改造。 对于生存条件恶劣、 灾害频发、 生态保护和压煤搬迁等重点区域的贫困村, 可实行整村易地搬迁建设。 整村改造村庄中, 对改造前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 低保户 、 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 且改造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 可按规定予以补助。

  ( 二) 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 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 建筑面积和总造价。 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 上控制在 40 至60 平方米以内。 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 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引 导农户 先建 40 到 60 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 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 残疾户 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 地方政府要积极引 导, 严格控制标准, 防止出现群众盲目 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要结合建材下乡 , 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 采购与 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四、 操作程序

  ( 一) 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 , 由户 主自 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身份证、 户 籍、 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 二) 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 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初定危房改造对象, 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 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 建( 修) 房申请表》( 附件), 报乡 ( 镇) 人民政府审核。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 公示有异议的, 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三) 入户 审核 乡( 镇) 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 要及时进行审核, 必要时, 可采取入户 调查、 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拍照。 符合条件的, 报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 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 并说明原因。 审核结果在乡 ( 镇) 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 四) 县级审批 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 ( 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 进行实地复核, 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试行)》, 组织人员 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 根据住房危旧程度, 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 不符合条件的, 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 ( 镇), 并说明原因。 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 五) 签订协议 县级小 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确 定的危房改造户 反馈到乡( 镇) 后, 要组织好乡( 镇) ( 甲)、 村 ( 乙)、户 ( 丙) 三方进行签定危房改造协议( 协议书一式四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报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一份), 明确三方责任、 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补助资金、 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 六) 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 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 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 七) 竣工验收 改造住房竣工后, 由县(市、 区)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牵头,发改、 财政、 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 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填写验收合格报告表, 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 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 县级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与 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 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 标识。 市住房城乡 建设、发展改革、 财政等部门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查, 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补助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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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及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

  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3、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可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

  (三)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坚持“多干多补,先干后补,引导投入、重点倾斜”的分配原则。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计算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改造现状、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助资金。

  第七条各地要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认真测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需求,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村危房改造各项筹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不断研究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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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给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以落款时间为准)30天内,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县(市、区)级报账制管理。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对各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核拨资金。要结合实际和项目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工程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细则严格把关,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对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符合本办法规定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户,由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已享受和纳入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或政府其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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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或发放个人补贴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和拿回扣。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封闭运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县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省级建立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市、省直管县安排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财政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

  (三)制度建设、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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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报送等情况;

  (四)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五)有无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对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分配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以及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额度、资金情况、审核审批意见等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的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高效。各地要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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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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