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甘肃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5 20:28:1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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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甘肃省退伍军人安置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按国家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建房材料和经费拨给各级安置部门具体安排。建房用工由当地村、社帮助解决;

  (二)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同时包括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荣誉称号的,应与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由当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和管理能力的军地两用人才,各级民政、人民武装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向国营、集体企、事业等单位推荐录用或扶持他们搞多种经营;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等)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并在年龄上适当放宽三至四岁。对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五)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严格审查,必须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义务兵回到地方后,部队给其补办的立功手续一律无效,地方不予安排工作。对弄虚作假,已按立功安排了工作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没有参加正式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单位、各部门(包括中央部属、省属驻各地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承担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

  收。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伍时一律填写《甘肃省城镇青年征集安置卡片》并装入本人档案,退伍后安置部门凭此卡片和户口本接收安排工作;

  (二)退伍义务兵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包括部队、中央、省属企业)分配在其父母工作单位的系统,由该系统安排工作;父母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不含企业单位)工作的,由劳动部门提出计划,安置部门统一分配。事业单位有工人岗位的也要积极接收;

  在有条件的地方,全部按劳动部门的计划统一分配;

  (三)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劳动指标,可按先预分、再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进行。待每年安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各地安置部门向各系统分配接收的实际人数,由省计委、省劳动局下达结算指标并追加劳动工资额;

  (四)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安置部门在分配单位、时间上应予优先,接收单位应在工种、岗位上尽量照顾本人志愿;

  (五)在部队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参战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六)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接收单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技术对口;

  (七)对城镇户口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无正当理由,服役期未满本人要求或部队让其中途退伍的;因政治等问题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各级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八)对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劳动、安置、接收单位等部门,应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以适应企业的需要。

  补贴政策解读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跟随小编来看看最新的规定吧。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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