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海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6 15:56: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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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青海省退伍军人安置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士官和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退役士官的具体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但涉及转移安置费、就业补偿、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依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应服从国家安置。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比例,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于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将当年征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名单报当地安置机构。安置机构据此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当年退役士兵人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在西宁地区(不含所属各县)的中央驻青各单位、省属各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省安置机构统一下达;在州(地、市)、县(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应均衡负担、合理分配,对职工工资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按职工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濒临破产、停产或半停产企业,不分配退役士兵。

  第八条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其计算方式为:就业补偿标准=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退役士兵服役年限。

  第九条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安置在原单位;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工勤人员缺额增补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单位或企业招工时,应当预留不低于招工人数10%的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并及时通知所在地的安置机构。

  各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或企业应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本人要求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签订。

  第十三条有安置任务的单位,确难完成安置任务时,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费。

  转移安置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转移安置退伍义务兵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20000元。

  (二)转移安置退役士官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40000元。

  第十四条转移安置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转移安置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补偿。

  征收转移安置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间自报到后第二个月开始,至安置介绍信开出的下一月止;但因退役士兵本人拖延分配期限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对在部队取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第十七条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伤残退役士兵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一等伤残退役士兵,省安置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建房补助资金,并通知伤残退役士兵入伍所在地或其配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接收地的安置机构,应根据方便伤残退役士兵的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予以建房安置,建房面积必须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其经费由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由其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置,接收单位应根据伤残士兵的身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一)经审核确定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二)属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从农村、牧区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役以后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城镇户口的;

  (五)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接受单位接到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后,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暂不能安排的,该单位应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或不服从安置机构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安置机构及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补贴政策解读

  6月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要求,6月2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协调下达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省级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987万元,全面落实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据了解,《意见》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市)县按8:2比例负担。”经省民政厅核定人员、资金测算,2015年全省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共需资金6234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4987万元,州(市)县财政配套(20%)1247万元。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切实维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扩展阅读

  西宁市近日出台了自主创业人员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全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自主创业人员给予创业补贴。同时,对参加全市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的各类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

  据悉,这些优惠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鼓励扶持西宁市各类人员就业创业而出台的。优惠政策中,房租补贴申请范围为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创办企业进驻创业孵化园区的,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房租补贴标准和期限为个体工商户每年给予15平方米的房租补贴,不足15平方米的按据实房租补贴,最高房租补贴标准为西宁市四区5000元/年,三县3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享受三年的房租补贴;注册企业给予办公和生产用房1/2的租金补贴,商贸、服务业最高房租补贴不超过1万元/年,生产型企业最高房租补贴不超过5万元/年,注册的企业享受两年的房租补贴。

  这次申领补贴人员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在西宁地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申领奖励资金人员范围为,凡2013年1月1日起参加西宁市创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合格后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享受创业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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