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湖南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26 16:09:0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湖南省是怎样安置退伍军人的?对退伍军人的补贴又有什么政策?《2016-2017年湖南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湖南省退伍军人安置
一、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二、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三、凡驻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四、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的,经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五、退役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实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分级负责、包干安置和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省属驻长各系统、各单位,市、区 县(市)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父母(配偶)单位或退役士兵本人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安置。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的,由市、区、县(市)政府按相关政策统一安置。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重点安置就业: (一)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获得大军区级荣誉称号的服役期满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 (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三)烈士子女、孤儿 六、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非本人原因,2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 七、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下列标准补偿安置 (一)对服役期满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城镇退投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20000元,服役期超过2年的每增加一年补助2500元 (二)服现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宫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50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补助2500元 (三)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标准领取补偿金外,按每获一项荣誉称号分别按相应的标准增发奖励金。其中,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00元, 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500元 (四)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由本人向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签订自谋职业补偿协议,并由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自谋职业退伍士兵持证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
补贴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下面小编特整理出关于2016年湖南省参战退役人员养老保险,参战老兵优抚政策解读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湖南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现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